新锦江娱乐开户:www.justoa68.com 讯 问: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权力何来?
答:《中国宪法》第六十七(四)条赋予常务委员会解释法律的职能和权力,此项权力涵盖属全国性法律的基本法。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一)条亦规定,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常务委员会。
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释法权,是否不符「一国两制」的原则?
答:普通法制度与属中国宪法这个较大的框架内的一项全国性法律的结合,乃是基本法序言所述「一国两制」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
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只能在出现诉讼时释法?
答:根据宪法第六十七(四)条,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还包括「解释法律」。......人大常委会必然不时在并非审理案件的情况下行使其释法权。
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只能在特区终审法院提请下释法?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权力,是一般性和不受约制的权力。而人大常委会并无藉着任何条款放弃该项权力或将之转让给法院,反而第一百五十八(二)条授权香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自行解释基本法条文的授权范围是有限制的。
问: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二)条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第一百五十八(三)条则提到特区终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规定,该两者是否用来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第一百五十八(一)中的释法权?
答:第一百五十八(二)条给予特区法院的权限源自全国人大常委会获赋予的一般性解释权力。第一百五十八(三)条扩大该项权限,但使之受制于须作出司法提请的约制。
问: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三)条有关特区终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的规定,目的何在?
答:目的是规定特区终院须在订明的情况下就「除外条款」作出司法提请的责任,藉以限制终院的权力。
问: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为何未有提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不受限制的释法权?
答: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一)条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般释法权,显然是就基本法作出具权威性且对特区所有机构均具约束力的解释的权力。此点不言自明,没理由要在基本法中详述。文章来源:新锦江娱乐开户:www.xjj365.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