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锦江娱乐开户:www.justoa68.com 讯 全国人大常委会据报将依法解读香港基本法条文,解决因为「青政双邪」游蕙祯及梁颂恒引爆的「宣誓风波」。一如过往人大常委会4次释法,香港各反对派中人纷纷危言耸听,指称人大常委会行使释法权,违反了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中「订明」的释法程序,将损害基本法中赋予香港法院解释基本法的权力,以至独立的司法权。
过,回顾历史,特区终审法院早在1999年人大常委会就居权案释法后的「刘港榕案」的裁决中否定了有关的说法。当时,特区终院5名法官中,无论是首席法官李国能,以及澳洲高等法院前首席大法官、终院非常任法官梅师贤都在判词中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权力,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载于基本法,属于一般性和不受约制的权力。
他们指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一)条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般释法权,显然是就基本法作出具权威性且对特区所有机构均具约束力的解释的权力,而该项权力及其行使并无在任何方面受到第一百五十八(二)和一百五十八(三)条限制或约制。
本报记者根据司法机构公开的「刘港榕案」判词并予以整理,以便读者看清反对派中人的歪理谬论是如何站不住脚。
首席法李国能:行使宪法基本法赋权
《中国宪法》第六十七(四)条赋予常务委员会解释法律的职能和权力,此项权力涵盖属全国性法律的香港基本法。基本法本身亦于第一百五十八(一)条规定,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常务委员会。
第一百五十八(二)条述明,常务委员会授权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特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第一百五十八(三)条规定,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可解释基本法其他条款(即并非关于特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但第一百五十八(三)条继续规定,假如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席所称的「除外条款」- 即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特区关系的条款 - 进行解释,则法院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透过终审法院请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因此,在符合所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终审法院有责任请常务委员会对有关除外条款作出解释。......
资深大律师张健利先生认为,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无权作出本案中的该项解释,因为根据第一百五十八条的「正确诠释」,除非本院(终院)作出司法提请,否则常务委员会不能解释基本法。张先生辩称,第一百五十八条对常务委员会的权力施加「宪法约束」,此举符合由全国人大通过的基本法所给予特区的高度自治权,包括终审权:见基本法第二条和十九条。
本席不能接受此项辩据。常务委员会显然有权作出该项解释。此项权力来自《中国宪法》第六十七(四)条,并载于基本法本身第一百五十八(一)条。由第一百五十八(一)条赋予的解释《基本法》的权力,是一般性和不受约制的权力。该项权力及其行使并无在任何方面受到第一百五十八(二)和一百五十八(三)条限制或约制。......第一百五十八(三)条所针对的,是规定本院须在订明的情况下就「除外条款」(即特区自治范围外的条款)作出司法提请,藉以限制本院的权力。
不管如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整个佈局并不支持以下辩据,即第一百五十八(二)和一百五十八(三)条须被视为隐含地对第一百五十八(一)条所赋予的一般性解释权力作出限制。第一百五十八(二)条给予特区法院的权限,源自常务委员会获赋予的一般性解释权力。第一百五十八(三)条扩大该项权限,但使之受制于须作出司法提请的约制。该项提请导致常务委员会根据其获第一百五十八(一)条赋予的一般性权力进行解释。资深大律师张健利先生的陈词若然获得接纳,会令常务委员会无权解释「除外条款」以外的基本法条款,而如此受限制的解释权与第一百五十八(一)条赋予的一般性权力并不相符。
此项关于常务委员会在第一百五十八(一)条下的解释权的结论,可从佳日思教授著Hong Kong,s New Constitutional Order (第二版,1999年)一书第198页得到支持。他在该处表达其意见,认为常务委员会的解释权是一般性权力,是「全面的,因其涵盖基本法所有条款;此项权力可在没有诉讼的情况下行使。」文章来源:新锦江娱乐开户:www.xjj365.com